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提高 调至不高于10395元

从7月1日开始,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天津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

整政策将于7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作则将从6月1日到7月20日进行办理。即单位缴存200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可到单位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各区县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调整手续。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

  此次新政策将主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变。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新政策执行后的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将由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08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原则上不得高于10395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同时,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

  据了解,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不得低于2007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740元,原则上不得高于8469元。

缴存比例可申请提高

  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政策,今后有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企业缴存比例可降低

  此次发布的新政策还规定,2009年4月7日后新成立的企业,可申请降低2009年度缴存比例,最低可降低至单位和职工各5%。办理相关申请手续需要提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困难企业能享政策优惠

  对于困难企业来说,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政策将保持不变。根据规定,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1694元、2079元),可以申请降低2009年度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129元、1386元),可申请缓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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