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最新消息

导语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11日在天津市范围内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天津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1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当事人结婚提交证件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注明是未婚、离婚或丧偶);属集体户口的当事人,携带集体户口本人页(需盖有公安部门户口专用章)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4、三张同底版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为红色)。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可当场拍照。

  5、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同等有效,电子居住证需通过“天津公安”APP查询并截图打印存档)。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当事人离婚提交证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同等有效,电子居住证需通过“天津公安”APP查询并截图打印存档)。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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