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怎么申报已垫付的医疗费用(附所需材料)
导语 参保人员在天津市因特殊原因未刷卡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个人垫付医药费用,应向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具体申报所需材料详见正文。
>>>申报垫付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在天津市因特殊原因未刷卡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个人垫付医药费用,应向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申报;
2.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申报垫付医疗费用应提供材料
1.产前检查医疗费:本人社保卡复印件;产前检查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2.生育医疗费: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复印件;生育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3.计划生育手术费: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票据和明细;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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