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指南

导语 天津企业吸纳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可享受补贴。具体内容见正文。

  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企业吸纳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

  (二)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1、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下列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

  (二)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四)本市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困难村劳动力。

  2、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下列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

  (二)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其他企业

  ①第1、2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吸纳下列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

  (二)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②第1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者、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企业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困难村劳动力就业的,岗位补贴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经办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暂停补贴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补贴:

  (一)享受补贴人员实际岗位与申报情况不符达到30%的;

  (二)抽查检查时享受补贴人员连续3次未在岗的;

  (三)虚假招用享受补贴人员的;

  (四)其他应予暂停的。

  区人社局应当对暂停补贴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2个月内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恢复发放补贴,暂停期间的补贴不再补发。

  停发补贴情形:

  企业享受补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补贴: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被判刑或收监执行;

  (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的;

  (五)其他应予停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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