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哪些人不能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导语 天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等情形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天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6.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7.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项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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