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天津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1月起正式施行,那么二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缴纳标准是什么?天津本地宝整理了相关信息。
征收对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征收标准
1、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2、符合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3、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4、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5、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以适当延长间隔期。
6、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7、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办理材料
1 、立案呈批表;
2 、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等);
3 、调查报告;
4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5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
6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有关票据复印件。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有分期缴纳申请;
7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
8 、结案报告。
办理流程
1.立案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呈批表》并呈请领导批示
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对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收集证据性资料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询问笔录》。
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并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4.送达执行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人员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地点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