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管局:5月1日起天津行政辖区内限制黄标车通行

导语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于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在我市行政辖区内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通告》显示,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限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通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的要求,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天津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限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限行时间及范围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51号)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未按规定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全市行政辖区内全时段限行。

  二、违反限行规定的查处

  (一)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对天津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实施监控。

  (二)黄标车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第90条规定处200元罚款。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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