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导语 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从租金中提取修缮资金,并从修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抢修资金,统筹用于直管公产房屋的应急抢修。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原址翻建、改建房屋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

  翻建、改建直管公产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第二十五条 新建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接管,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按照房地产初始登记办理,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

  翻建、改建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依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所需房地产测绘费等费用在房屋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加强对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直管公产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二)制定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

  (四)对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相关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转租手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转租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维修、养护不当造成房屋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由修缮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市财政投资新建或者购置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纳入直管公产房屋进行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市其他公产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津政发〔1984〕141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公产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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