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导语 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
(三)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
(四)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
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
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内部调整变更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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