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校毕业生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导语 为促进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天津编制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详见正文:
07、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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